機構職責
負責對外(海上)貿易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貿易,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jié)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漸萎縮。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抽解、貿易諸事。
歷史沿革
唐朝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chuàng)設市舶使于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征收關稅,代表宮廷采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兆诔鐚幵昶咴掠衷诤贾?、明州(今寧波)、溫州、密州(今青島膠州) ? 、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只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
元同宋制,世祖時,于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fā)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只事宜。
明代于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后,僅留廣東一處。
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滴醵辏ü?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云臺山(今連云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zhàn)爭后,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宋代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于廣州,以后隨著海外貿易的發(fā)展,陸續(xù)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青島膠州) ? 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余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
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后,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后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并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市舶司
宋代沒有關于市舶制度的統(tǒng)一﹑完整的規(guī)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fā)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閱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guī)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后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fā)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主持祈風祭海。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tǒng)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一千萬緡,市舶收入即達一百五十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fā)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后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于航海,還出現(xiàn)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制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代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后,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后來又陸續(xù)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并,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
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舶商的申請,發(fā)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抵岸后,差官將全部貨物監(jiān)搬入庫,并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稅,三十取一。之后,發(fā)還舶商自行出售。對于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采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當時人說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二十二條。延佑元年(1314),又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范圍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說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貿易方面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guī)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見于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系的國家和地區(qū)在一百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一百三十余種,粗色約九十種,共兩百二十余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于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貿易趨于制度化,初期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貿易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別明顯。
明代市舶司
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貿易事務,置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屬下吏目一人,從九品。提舉,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鹽課提舉司提舉兼任。市舶司隸屬于布政司。因此,稅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額的包稅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征收。吳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設市舶提舉司于直隸太倉州黃渡鎮(zhèn)(今江蘇太倉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倉逼近京城改設在廣東的廣州﹑福建的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的寧波各一司。在廣東的是專為占城(越南)﹑暹羅(泰國)﹑滿剌加(馬來西亞)﹑真臘(柬埔寨)諸國朝貢而設,在浙江的是專為日本朝貢而設。在福建的是專為琉球朝貢而設。七年上述三司曾
明代廣東市舶司市舶太監(jiān)簡介
經一度廢止。永樂元年(1403)又在廣州設懷遠驛,在泉州設來遠驛,在寧波設安遠驛,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國貢使及其隨員。廣東懷遠驛,規(guī)模龐大,有室二十間。廣東市舶司命內臣提督。六年,為了接待西南諸國貢使,又在交址云屯(今越南廣寧省錦普港)設市舶提舉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罷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廣東一司,不久亦被廢止,直到三十九年,經淮揚巡撫唐順之的請求,三司才得到恢復。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撫劉畿的請求,又罷。福建一司開而復廢,至萬歷中始恢復。自此以后,終明之世,市舶司無大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