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
物權法
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第16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
第24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25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fā)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fā)放登記證明。[1]
第26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4]
制訂過程
2014年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與不動產局參與制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外發(fā)布征求修改意見。按照此前安排,《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修改后將上報國務院批準。[2]
2014年9月10日,不動產登記簿證已初步形成,經過多次與有關部門和基層實踐人員、專家學者研究交流,已初步形成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下一步,將選擇多地對登記簿冊進行試填試用。[2]
2014年9月15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束;還有24個省(市、區(qū))成立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領導小組,部分地區(qū)將對新設計的不動產登記簿冊進行試填試用。[2]
主要功能
1、就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源證明文件,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3]
2、就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3]
3、就國家來說,不動產登記簿便于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jiān)督與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發(fā)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歸屬。[3]